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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有子曰:「信近於義,言可復也;恭近於禮,遠恥辱也。因不失其親,亦可宗也。」


 


有子說:「與人約信,必先求近於合理,約言才可以實踐;對人恭敬,必先求近於禮節,才不致遭受侮辱。所親近的不失為你所應當親近的人,那麼你也就可以尊敬他了。」


 


此章論待人接物之準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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