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鞋內沾滿精液 洗淨後還能穿..... 偷高跟鞋打手槍?男子不起訴


台北市一名胡姓女子,發現自己的高跟鞋內沾滿精液,懷疑是變態男,偷走愛鞋自慰「洩慾」,調閱監視錄影帶,發現竟是鄰居的王姓丈夫所為,怒控王涉嫌竊盜、毀損罪。但檢察官調查認為,王有還鞋舉動,雖然胡女鞋子被精液汙損,但經擦拭、洗濯後依舊能穿,因此不構成竊盜、毀損罪,昨天將王不起訴。


 


王某在檢察官調查時辯稱,當時是去幫忙妻子搬家。檢方發現王某有將鞋子放回原處,難認有竊盜意圖。王某被控以精液毀損胡女鞋子部分,檢察官採集王口腔黏膜檢體,與鞋內精液比對,確定就是王的精液。檢察官對此提出質疑,但王避談,只說縱使精液是他的,也不算犯罪。檢方認為鞋子是行走、保護雙腳功能,雖被精液汙損,但經擦拭洗濯後依然能用,因此將王某不起訴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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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又是一件斐疑所思的判決,我超想知道這位檢察官是誰?性別為何?是不是已經離群索居很久了?


 


  不過小女子我從中學到了啟示,就是以後如果有人得罪我,我就對他的愛車潑糞、尿,根據上述檢察官的論點,車子只是供行駛用,潑糞、尿清洗後依舊能行駛(我還沒把車子偷開、騎走咧),所以對方不能以毀損罪控訴我,哇!好康耶。


 


  同理可證,以後如果有變態男子將精液射在女生裙子上,女生也不能毀損罪控訴他,因為衣服只是保護身體用,清洗後還是可以穿;至於能不能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他,可能要看檢察官的心情了。


 


  總而言之,台灣根本就是強暴、犯罪者的天堂,奉公守法的人永遠是弱者,過了檢察官這關,還得看法官的自由心證如何判決,官官相衛真的不是電影的橋段,司法界真令百姓失望。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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