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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發生一宗用針線將嘴巴縫合之案件,雖然被害人不願追究傷害刑責,而警方也以備案處理,但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表示,就算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,但此行為可能已涉及妨害自由,屬於公訴罪,警方應主動偵辦。


洪培根表示,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來說,若非是特殊宗教儀式或是行為時,應該不會主動要求他人用針線將其嘴巴縫合,而應該是加害人加以恐嚇、限制自由,甚至強迫被害人進行縫合行為,因此已涉及違反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、第304條的強制罪或是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。


由於這3個法條都是屬於妨害自由罪章所規定,是為公訴罪,不是被害人及加害人得以私了,因此就算是被害人願意放棄傷害罪的追究責任,但警方還是要考量加害人的行為,釐清是否涉及妨害自由罪章,若是有此一情況時,由於其行為已屬於公訴罪,警方應主動偵辦,彰顯公權力。
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9/new/may/28/today-so1-2.htm


 





  洪XX,你感情劈腿不敢承認,還對臉書的朋友說我的壞話。以下是我個人的猜測啦,你會說這個女的暗戀我很久,肖想當你女友很久,也騷擾你很久了,你受不了所以一定要刪除我,這樣才能替你圓謊,欺騙你那位新歡。





  你真的不要逼我出示你的犯罪證據,你之前臉書留下的私訊不是只有你有而已,上面都有清楚的日期和時間,不容許你唬爛。





  妨害自由是公訴罪啊,自己想清楚一點,不要再中傷別人了。


  你之前棄養小玉,其實於情於法,我是可以公布你的資料的,因為那是你的犯罪事實,我基於道德立場沒有公布你,請你不要欺人太甚。


  忘了補充一點,你對我趕盡殺絕,如今在大街上打人,想要在暗巷裡私了,門兒都沒有。



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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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喵大大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